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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文: 摄: 来源: 投稿日期: 编辑:创新创业处 审核: 发布时间:2020-10-30

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强学校学术事务管理,规范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发文时简称“云国土学院学委会”。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术咨询。对学校有关工作进行学术性审议并提出咨询建议。

(二)学术审议。对科研立项、成果评审、技术推广转化、人才引进、奖励推荐、基地建设等工作中涉及的学术评议事宜。

(三)学术仲裁。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争议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仲裁意见。

(四)职称评审。对职称评审工作中涉及的学术事务进行评议;审议各二级学院(部门)拟上报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涉及的学术评议;审议拟推荐上报各类别高级技术职务,讨论拟聘用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建议名单,由校长聘用。

()推荐各省级专业评审委员及专家。

()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第三章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含特邀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含特邀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

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含特邀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严格遵守会议讨论的保密事项。

第四章 组成规则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与学校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正高职),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担任特邀委员。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较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在职在岗教职员工。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须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委员15名(含特邀委员)及以上(单数),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设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

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就学术事务、职称评审及聘任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各专门委员会按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履行相应职责,每年度或每学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涉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者,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每年2次无故或4次因故缺席校学术委员会(含专门委员会)会议的;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对重大教学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五条 出现委员缺额需进行补充时,由主任委员提名提出替补候选人名单,由校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制度,根据学术事项和工作需要,分为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主任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全体会议每学年至少召开2次。或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长或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召开专题会议处理专题学术事务,或者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议,经主任委员同意,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专题事宜,并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主任委员或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全体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当有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当有与会委员的1/2以上同意,主任会议研究的事项须经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全体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举手表决方式、口头表决方式。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负责人、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异议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六章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应按照学科(专业)领域,根据本章程设立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制订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履行基层学术组织的相应职责。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由5名或7名人员组成,其中4名或6名委员应为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较高学术造诣的本校在职在岗职工;聘请1名校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以上职称,在相近学科(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作为特邀委员。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二级学院院长提名,经所在二级学院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除主任委员外均可担任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二级学院院长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二级学院院长也可以作为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提名人选。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门机构处理日常事务,原则上与二级学院综合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在不违背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各项规定的前提下,依据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履行相应职责,每年度或每学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涉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不具备设立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教学单位,其

相关学术事项应委托相近学科领域(专业)的二级学院学术委

员会承担相应职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和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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